英国签证律师沈阳(英国律师咨询)
- 贺老师
- 2024-02-22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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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咨询
186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英国法律咨询
Deacons
在香港排名第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是Clifford Chance。
Clifford Chance(高伟绅),现共有191名律师。作为magic circle之一,是一家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的律师事务所,伦敦总部创立于1802年。位于香港的办事处设立于1980年,除了香港以外,在全球25个国家还设有35个办事处,其中在北京和上海的办公室分别成立于1985年和1993年。
英国执业律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
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 香港大学是有“普通法深造文凭课程(Postgraduate Diploma in Common Law)”的uyc是专为内地赴港进修的人员开设的ei然后读“法律专业证书课程”(一年)84取得法律专业证书后愿意成为事务律师(solicitor)者必须先完成两年见习律师的工作kosw愿意成为讼务律师(barrister,即大律师)者必须完成一年学徒的工作,才能成为具有完全资格的执业大律师k内地人员赴港从事法律工作要经过普通法的培训,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有专门的内地法律工作人员普通法训练计划。 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的8406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英国律师事务所
所谓合伙人,一方面是律师,另一方面也是律所的“老板”和律所的引领者。因此,合伙人既不能自以为是,夜郎般地自大,合伙人也不能小富即安,居安而不思危。合伙人要带头做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并在学习中深入思考律所未来发展和律师团队建设。为此,合伙人应当具备五种能力。
一、市场能力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服务而言,“市场为王”的时代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一个普通的执业律师可以单靠专业能力吃饭,但律所合伙人尤其是要带团队的合伙人,仅有专业能力还不够。市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案源”或者说创收,也可能意味着话语权,进而就意味着执业律师跟着你干事业的可能性。缺乏市场能力的律师可以是专业的执业律师,但难以成长为真正的合伙人和合格的团队负责人。
二、专业能力
就常规业务而言,一般可能难不倒出道五六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此时,合伙人的专业能力缺乏发挥作用的机会。然而,一旦遇到非常规业务,比如新业务、疑难复杂业务、需法律专业与其他能力结合运用的综合业务,合伙人必须在能力上“压倒性”地超出一般律师。此际,合伙人要么从法律功底上“高人一等”,要么从思维方式上另辟蹊径,要么从办案经验上启发他人,要么从资源整合上独胜一筹。总而言之,如果你不能让执业律师从专业上佩服你而仅仅是在业务份额上依赖你,那么,此种依赖极其有可能只是暂时的,你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临时搭档”,你的团队可能只是青年律师的“职业驿站”。
三、沟通能力
沟通是律师的必修课程以及经常作业。以民商诉讼案件为例,沟通能力主要体现在说服法官及当事人。执业律师在工作中遭遇沟通困境时,合伙人必须有能力挺身而出,独显身手。略举二例。曾有青年律师在给当事人汇报案件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颇为不满,因为该法定代表人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天下当事人似乎从来都这样),理应战无不胜,但这位青年律师在汇报时首先着力于阐述案件的难度和风险,而未曾留意法定代表人的脸色及其含义。青年律师被打断,合伙人重新汇报——合伙人讲了三层意思:首先,分析案件的胜诉之道,诸如道理、法律、证据、策略之类,讲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春风拂面;接下来,合伙人却话锋一转,“但是本案也有一些困难和风险”,此时,虽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脸色有些“晴转多云”,但尚未“乌云密布”更未“山雨欲来”;紧接着,合伙人毫无停歇大声讲到:“为了克服这些困难,降低败诉风险,我们已经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了前期工作……,在未来的三天内我们还准备竭尽两方面努力……,总之,我们将与贵公司并肩战斗并力争取得圆满的结果”。案件汇报会议圆满结束,皆大欢喜。该合伙人的前述汇报体现出某种以“扎实工作+表达技巧”为基础的沟通能力。
在另外一个例子中,合伙人的沟通能力则是以“法律功底+沟通路径”为基础的。在债权转让的时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未经变更登记,律师代理新债权人主张抵押权,但经多次书面和口头沟通都无法说服承办法官和业务庭长,因为后者都以《物权法》第9条和第187条为据认为未经变更登记,则抵押权并未发生移转。该代理律师报告合伙人,合伙人分别向法院分管副院长、庭长和承办法官邮寄了书面法律意见,随后通过电话说明该意见的重要性并请求重视。该法律意见的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物权法》第187条是对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抵押权“移转”;第二,《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公示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但在债权转让情况下抵押权的移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即基于《物权法》第192条引起抵押权“一并转让”,这种抵押权移转是“从随主”原则作用的结果(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故不适用《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此种意见,确认了新债权人的抵押权。试想,如果没有合伙人的“法律功底+沟通路径”,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极有可能无法被认同。
四、“舍得”能力
合伙人应有责任和勇气向团队律师“四舍”:“舍”客户资源、“舍”知识技能、“舍”精神享受、“舍”物质利益。“舍”客户资源,即将部分客户大胆地交给合适的团队律师去“经营”和维护,不要总担心会失去客户。合伙人应洒脱地对自己的掌控能力和客户吸引力充满信心。“舍”知识技能,就是要敢于指导团队律师的业务成长,不要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保有学习习惯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成长在团队律师之前而永不落伍。“舍”精神享受,就是要与团队律师分享成功的喜悦和失意的教训,不要老是“藏着掖着”或端起架子、板起面孔。合伙人的真正气场,通常不是“装”出来的。“舍”物质利益,就是要让“按劳分配”、“有贡献即有回报”的原则在团队中具体化为制度或惯例。本人在给企业家讲课时经常提到“便宜没好货”、“货比三家,选最贵的”等道理。我想,合伙人选聘助手或团队律师,也不要忘记这些道理。
五、带动能力
既然合伙人不仅是执业律师,还是律所的引领者,那么,他应当具备“带动一片”的实力、气场、胸怀与格局。为此,我建议合伙人不要仅仅低头办案,还要目光关注身边人,言行影响身边人,业务辐射身边人,能力帮助身边人。成为合伙人后意味着新的责任,这个责任区别于律师,合伙人不仅需要以较高的站位开展业务,更应该有全局观点、国际视野、引领意识,去带动身边人,从而推动整个律所的发展。
以上五种能力,或有逻辑无法圆满的可能,但大致可以概括合伙人素养的主要方面。以上五种能力,或许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成就。各位律师同仁,不妨试试练就这些能力。格局有多大,梦想就有多大;梦想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英国法律顾问
一、具体指意不同1、lawyer是律师的总称。2、barrister是英国的出庭律师。3、solicitor是英国的初级律师,为barrister的出庭准备材料。4、attorney主要指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代理人。二、用法不同1、attorney主要用于美国,指代理当事人处理遗嘱检验等法律事务的律师,有时可与lawyer通用,泛指辩护律师。2、lawyer普通用词,指精通法律规则并有权以法律代理人或顾问身份在法庭上执行法律或为委托人服务的人。3、barrister主要用于英国,是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进行辩护的出庭律师。三、读音不同1、attorney的英式读法是[ə'tɜːni];美式读法是[ə'tɜːrni]。 2、lawyer的英式读法是['lɔːjə(r)];美式读法是['lɔːjər]。3、barrister的英式读法是['bærɪstə(r)];美式读法是['bærɪstər]。 4、solicitor的英式读法是[sə'lɪsɪtə(r)];美式读法是[sə'lɪsɪtər]。
英国律师法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 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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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留学10年以上,帮助过很多的国内学生处理留学申请,签证,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问题,有丰富的留学咨询和实战经验。凭借着个人丰富的生活历程和申请经验,会准确的指导学生海外申请和学习生活的相关注意事项,成功帮助众多学子完成梦校留学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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