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香港工作签证?
- 贺老师
- 2024-11-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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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港 工 作
因 公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员
1。 内 地 因 公 派 往 驻 港 国 营 或 合 资 企 业 /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或 获 授 权 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申 领 工 作 签 注 。
输 入 劳 工
2。 内 地 工 人 如 欲 透 过 「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其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已 获 得 原 则 性 批 准 输 入 劳 工 的 雇 主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劳 工 处 出 版 的 《 如 何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简 介 》 小 册 子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3。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实 施 , 以 取 代 现 有 的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 和 「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
内 地 居 民 ( 受 聘 人 )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 C ) 96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61 ( 英 文 版 本 ) 。 所 有 申 请 必 须 由 受 聘 人 的 雇 主 提 出 , 而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是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公 司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恕 不 受 理 。 正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内 地 人 士 , 不 得 以 递 交 了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书 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长 在 港 逗 留 的 期 限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来 港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在 港 的 雇 主 领 取 后 转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详 情 请 参 阅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小 册 子 [ ID ( C ) 959 ] 或 按 此 。
在 香 港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毕 业 生
4。 下 列 内 地 学 生 如 在 港 觅 得 工 作 , 可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本 港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或
获 批 准 于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就 读 于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并 取 得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 英 文 版 本 ) 。 详 情 可 阅 有 关 的 资 料 单 张 ID(C)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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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页( ),按要求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好签证申请表,将所有申请材料直接递交(或经由在港的保证人送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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