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签证是什么意思(便捷签证服务)
- 贺老师
- 2024-12-0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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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签证服务
1、贵宾服务。网点优先叫号、网点专区服务、贵宾专线服务、95580电话银行贵宾专线服务。
2、资费优惠。名下所有账户均享受同等级别的VIP资费优惠(除汇兑、个人外币业务)。人民币储蓄、结算类业务部分资费全免、部分资费4折。
3、变动通知。本人名下5个活期账户可通过短信办理的各渠道加办活期账户变动通知。
4、免工本费。电子银行认证工具工本费免费。
5、资产证明。代理业务资产证明(国债)。
6、免费补发。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挂失补发免费办理。
7、免费证明。外币个人存款证明免费。
8、个人外币。汇款手续费6折(不含电报费)。
9、健康专区。三甲医院专家预约礼遇。
10、休闲出行。30个省市区尊享机场快速安检服务、便捷签证咨询服务(旅游签证、探亲签证、商务签证)、30km舒适型/商务型专车接送服务、20km免费代驾服务。
11、留学咨询。启德教育留学咨询服务。
便捷签证服务包括
岗位职责:
1、负责咨询电话接听与解答,认真热情接待来访客户;
2、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跟踪客户进程,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签证咨询服务;
3、客户签证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相关表格的更新与维护;
4、根据客户需求,提出合理解决的设想方案;
5、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善于拓展新业务。
便捷签证服务签证类型
从2019年7月1日起,移民局开放了870类担保父母(临时)签证(Sponsored Parent (Temporary) visa)的申请。
870签证,允许父母在澳大利亚逗留更长时间,每次最长可以在澳洲生活3年或5年,通过再次申请签证最长居住期限可达10年。
该签证,相比只允许短期逗留的旅游签证,为广大移民的父母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同时,也可以让目前正在申请永居父母签证的申请人,提前前往澳大利亚与子女及孙辈团聚在一起。
如果您想要作为870父母签证的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您是澳洲公民,或者永居居民,以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且在申请担保前已在澳洲居住至少4年;
必须满足担保/父母关系要求(如:父母必须是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而继父母只有在与担保人的亲生父母仍处于婚姻/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申请);
年满18岁;您的应税收入通过收入测试(目前为$83,454.80),或者您和其他人(比如配偶、兄弟姐妹)的总收入不低于指定收入,且您的收入占比至少50%;
如果您想要作为870父母签证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由被批准的父母签证担保人担保;年满18周岁;需购买足够的医疗保险覆盖整个在澳时间;
870签证的优点申请条件较为宽松;在线提交较为便捷;且申请费用较低。与600类旅游签证相比,870类签证能给予父母和子女更多的团聚时间,且避免了因签证到期被迫中途离境再返回,不失为一个更为理想的选择。
无家庭平衡测试要求:该签证无需满足申请父母移民时必须要满足的家庭平衡测试(The Balance of Family Test),也就是说即使多个子女中仅有一人为澳洲PR或Citizen,这也不会影响父母申请870签证。
便捷签证服务平台
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优先对上海户籍开通自由行,上海户口办理签证较为便捷,签证通过率非常高。
和其他地方基本相同这个是要看个人的材料是否完善,稳定的正当职业、车、房、资金(股票、期货、土地等)证明。如果你这些证明约优秀,通过率越高。希望你能顺利拿到日本的签证,早日成行!
便捷签证服务中心电话
英国留学申请签证最早可以在开学前三个月递签。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应付突发状况
1、英国留学递交签证申请前,请认真参考英国申请签证中心的网站信息,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另外,英国签证电话中心服务已经实施,其目的是为在中国申请英国签证的申请人提供快捷和实时的信息。
2、夏季是英国学生签证的高峰期,建议在你计划赴英前两到三个月提交签证申请,这将有助于你安排其他准备工作。
3、由于签证取消了原来的面试申请,而改为提交书面材料,所以,你一定要确保所递交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你需要提供自己10个手指的指纹。该技术的采用保障了进入英国的海外人士的人身安全,避免你的身份被盗,确保了广大申请人及入境人的身份匹配性和真实性。
5、至于常有签证人询问的签证所需费用问题,并没有固定答案。资金应涵盖全部旅行、食宿和生活费用,如果是学生还要加上学费。请尽量提供财力证明,以帮助全面了解财务状况。证明越多,签证人员越容易作出签证积极的决定,还需要大宗存款的历史出处。
暑期是英国留学申请签证的高峰期。往年都有不少学生由于签证的原因耽误了自己的课程,甚至有时候会失去入读自己首选学校的机会。建议有意到英国留学的大家趁早申请学校,只有尽早取得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文件才能着手申请签证。对于还没有办理签证的同学要抓紧时间咯。
英国留学申请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材料翻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最终成绩单都必须翻译成英文,然后将中文和英文件都发到学校相关部门,以换取无条件录取通知书以及CAS。
第二步:材料提供根据CAS上面的要求准备签证材料,主要是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雅思成绩单,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三步:资金准备要求为1年的生活费和1年的学费,在银行存满28天后才可以递交签证。
第四步:网上签证申请在网上填写好签证表格,下载并打印。并且在网上预约递交签证的时间,如果没有预约时间,则必须在8点-9点之间递交签证。
第五步:按要求递交申请英国境一共有12个签证中心,在签证旺季,领事馆会严格要求按照地区划分来递交签证。
便捷签证服务类型
什么是签证?
签证——Visa,用大白话来讲,就是进入一个国家的门票。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者驻外使领馆)批准外国公民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护照在出境游里,就相当于是你的身份证。买“门票”之前,你必须要先有“身份证”才行,因此,在办理任何签证之前,一定要持有护照。
什么是旅游签证?
在说旅游签证之前,一定要明白,签证有很多种类,而且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出更多的类别。
比如,根据你入境的理由,可以分为移民签证、留学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探亲签证和旅游签证等若干种;根据签证的形态,可以分为落地签证、电子签证、另纸签证和免签证;根据入境的情况,可以分为入境签证、过境签证等(还有出境、和出入境签证,暂不多赘述了)。
综合以上两类常见的分类,一个普通公民的出国旅游,申请的就是普通、旅游签证了。
在哪儿办签证?
办理签证是分领区的,你首先要查询自己所在地是哪个领区(华南区的在广州办,华中区在上海办,其他的都在北京办)。
领区的划分原则以“实际居住”为前提,即你要证明自己在这个领区内居住生活或居住,且有证件可以证明这是事实——如居住证或暂住证。
不过有些国家的签证要求,是看你的护照签发地在哪儿,就在哪里的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即使有居住证也不好使,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无奈地回原籍办理了。
申请签证要哪些材料?
这是让人最头大的内容!每个国家对签证材料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属于事无巨细派,要求又高又复杂,有的国家属于粗狂派,要提交的材料简单又好准备,在这里只能为大家列举一些适用于大部分国家签证要求所需的材料。
护照:一般情况下要距离入境时间要空出至少6个月的有效期,有的国家会对护照空白页有要求;
证件照:一年以内(有些国家是6个月以内)的近照,至于尺寸要求要根据各国规定来;
申请表:要去的地方不一样,申请表也不一样,但一般都是要用英语填写的,通常在该国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签证中心获得,填写内容大同小异,无非是基础的个人信息、入境目的、停留时间等等;
财产证明:这项并非所有签证都要求具备。常见的财产证明有——存款证明、房产证、车本、其他财产(如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等)、信用卡证明等;
其他:有的国家要求签证申请人在入境停留期间冻结一定数额的存款,及各种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退休证等。
关于签证的受理时间,也是根据国家不同而变化,短期签证一般在一周会办好,如果你着急或者不差钱,可以多交钱办理加急签证。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大使馆只在工作日办公,逢年过节照样放假,如果赶上他们国家的节日,可能也是要关门的。一定在申请或前往之前查清楚啊!
签证的有效期VS停留期
这是常见的两个关于签证概念。有效期的长度一定大于或等于停留期,即在这段时间内,你是可以使用签证入境到目的地国家的,可以理解为签证的使用期限,就像商品的保质期一样,如果你在有效期结束之前还没有离开那个国家,那你的签证就失效了!一般国家的签证有效期都是3个月,当然也有一大批国家签证有效期或长或短……
停留期是你进入到这个国家后,可以停留的实际天数。
有效期一定是连续的一段时间,而停留期则不然,根据各国签证的规定,可以分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成功申请了韩国5年多次入境的旅游签证,有效期是5年,而停留期是30天,那就是说在五年之内,你可以多次进入韩国,每次停留期最长为30天。
另纸签证是什么?
顾名思义,就是签证不会贴在你的护照上,而是贴在另外一张纸上,弄丢了你可就相当于没有签证,有护照也没用……另纸签证一定要和护照同时出现才可以生效。
电子签证是什么?
电子签就是E-Visa,一般在网上申请办理。比起传统的纸签要更便捷快速,通常情况下,要求也更低。电子签证一般要经历在线申请(填写资料)、在线付款(国际通用信用卡,目前有的国家的电子签证还支持支付宝或银联付款)、下载电子签证(最好打印出来)三个步骤。在入境的时候,像海关出示电子签证打印件即可。
对中国开通电子签的国家有:印度、肯尼亚、土耳其、斯里兰卡、柬埔寨、澳大利亚、缅甸、新加坡、韩国(医疗美容旅游)等国。
过境签证是什么?
如果你要去A国,但中途经过B国,且要出海关进入B国,那你就需要B过的“过境签证”。当然,有些地区和国家为了吸引更多游客短期到访,会推出免过境签证的好政策。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在中转过程中的一定时间内只要不出机场,就不需要办理过境签,如迪拜、申根国家等。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中国公民连续在申根国家中转两次,即使中转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也必须办理申根国家的入境签证。
落地签证是什么?
落地签就是拿着护照直接落地到目的地,在当地海关办理的入境签证。不过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有些国家不是只有护照就可以,还会要求你带着酒店或机票或财力证明甚至是邀请函等材料,才能办理落地签。而且大部分落地签不等于免签,是要收取签证费的。
对中国开放落地签的国家有:泰国、柬埔寨等国。
由于中国公民办理泰国落地签人数较多,经常出现在机场候检排队的情况,泰国移民局已经在近日开通了落地签表格在线填写的服务,可提高旅客的出行效率。
什么是免签?
真正让中国人实现说走就走的旅行的,那就是免签的国家了!拿着护照就行,还不用签证费。想想就幸福。
和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有:塞舌尔、毛里求斯、巴哈马、斐济、格林纳达、圣马力诺;单方免签的国家或地区有:韩国济州岛、印度尼西亚口岸、塞班岛、大溪地等国。
签证服务网
1、网上申请签证: 如果你想去港澳,而且是广东省户口,可以登录“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续签。登录后,按“网上申请”,勾选“接受”,选择“申请往来港澳个人旅游再次签注(自由行)”,然后填写相关的资料(资料必须要正确无误),建议你选择“快递服务”,填写你现在(珠海)的住址或公司的地址,这样,在你的申请受理后,EMS工作人员就会到你填写的地址收取《港澳通行证》,办好之后,EMS工作人员就会将《港澳通行证》送回你填写的地址。 填写好相关的资料以后,按提交,提交之后,电脑画面会显示一个“办理编号”,并提示你是否需要打印,“办理编号”主要是用来查询签注的办理进度,你用笔记下来就可以了。 (1)办理费用: 签注一次有效20元(选择2次有效,则40元) 邮费45元(如果你不在同一地级市,则20元) (2)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通过审批 7个工作日可以办好。 2、网上签证就是在网上办理签证手续。大多数的签证,是在一个人所持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章),或贴上一张标签,盖章或标签带有清晰的说明文字,指明持有人进入该国的事由、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许可。一个人如果想出国旅行、定居或者留学、结婚等,除了需要持有护照以外,还应该持有相应的签证。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代替护照的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签证。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移民签证是一张A4大的纸张,新加坡对外国人也发一种另纸签证,签证一般来说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有效力。
签证服务中心
从网上找到信息的,看了很多家做这个服务的,但中智毕竟是大品牌信得过。
电话过去态度还算好,流程比较正规,办起来还算利索。
不过价格方面还是有点贵。
PS:我是办美国签证的。
便捷签证服务签证类型包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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