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美国移民签证的类型有什么呢?
- 贺老师
- 2024-11-2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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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签证(留学生签证)
F-1签证:一般学术性学校或语文学校的留学生签证。
F-2签证:F-1签证持有人的眷属。
持F-1签证必须是全时全职的学生,全时全职所指的(即在学期当中至少修9个学分)
J类签证(交换访问学人、公费生及其眷属签证)
J-1签证:交换访问学人及公费生。
J-2签证: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
J 类签证是在促进美国和母国的交化交流,因此持此类签证在美国的任务后,必须返回母国服务至少两年,才能再申请进入美国只有在部分情况下,其返回母国的限制,才能例外取消,如美国联邦政府直属机构需其留下来或,母国同意不要求其返国等。
K类签证(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签证)
K-1签证:美国公民居住在国外的未婚签证。
K-2签证:K-1签证持有人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必须在入境美国的九十天内举行公开结婚仪式,否则就可能被驱逐出境。必须由美国公民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相识经过,双方过去婚姻状况等资料。
申请案在移民局核准后送由在台协会处理。此时必须準备良民证、生活保证书、婚姻状况证民等接受面谈
L类签证(跨国国际公司企业人士及其眷属签证)
L-1签证:跨国国际公司企业人士签证。
L-2签证:持L-1签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未婚子女。
美国移民条件申请基本条件
申前三年中,受僱人在外国為海外公司工作,必须持续一年。受僱人受海外公司派遣赴美国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入该一年期间。受僱人在外国為海外公司工作,必须是全职性质。申请前三年期间必须持续工作一年,即工作必须為持续性,而不是三年期间累计满一年。
受僱人在外国持续一年的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特定的关係。依法令规定,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同隶属一家公司,或為关係企业。海外公司必须是一个合格的公司,即在受雇人员调任期间同时在美国及另一其他国家均有业务。美国僱主合格组织型态,得為小规模组织、合伙、独资。
调任之受雇人在海外公司,必须是担任〝主管〞、〝经理〞职位或是需要特殊知识的职位。受雇人到美国公司,必须是担任〝主管〞、〝经理〞职位或是需要特殊知识的职位 。但受雇人在美国公司担任的职位不必要与在海外公司担任者相同。受雇人依其学歷及工作经验,必须符合担任该职位的资格。
L-1申请人需计划在停留期限(包括延期)届满时离境,但也根据1990年移民法,核发L- 1 非移民签证时,已排除审核移民意图的因素,因此领事官员不得以申请人表示寻求永久居权的意图,而拒绝发给L-1签证。
M类签证(职业学校学生及其眷属)
M类签证是发给準备到美国就读职业训练的学生其眷属。
语言学校并非属於职业学校,其申请程序与F类签证相同,应备I-20、财力证明、中英成绩单、毕业证书、及读书目标等文件。
R类签证(宗教工作者签证)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 2 年,就已经在美国境内真正的非营利宗教组织工作。若其申请获准,即可以在美执行其宗教工作达五年之久,并可变换成宗教人士的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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