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服务费(签证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 贺老师
- 2025-01-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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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工程签证费要到工程竣工的时候支付。工程签证费用要到工程竣工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核算确认后,随同工程款尾款一同给付。(维修保证金除外)。
工程签证费产生于设计变更,或者具体施工时对于突发情况的认证。一般由甲方出具(设计变更),而工程突发情况一般由乙方出具联系单,甲方确认,而涉及的费用只是暂定,具体将由审计确认。但一般甲方确认的费用,审计时多数不变。
签证服务费入什么科目里
工程签证费要到工程竣工的时候支付。
工程签证费用要到工程竣工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核算确认后,随同工程款尾款一同给付。(维修保证金除外)。
工程签证费产生于设计变更,或者具体施工时对于突发情况的认证。一般由甲方出具(设计变更),而工程突发情况一般由乙方出具联系单,甲方确认,而涉及的费用只是暂定,具体将由审计确认。但一般甲方确认的费用,审计时多数不变。
签证费入什么会计科目
审计签证是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者或当事人在凭证、文件等书面资料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对该经济事项负责的行为。
习惯上对审计组织的公证活动有时也叫签证。如对会计决算报表的内部签证,说明该报表已经内部审计审查并证明其符合标准;但一般称其为“鉴证”。
签证费用主要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韩国驻华使馆网页的信息,韩国签证办理费用如下:
单次签证:短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内)260元,加急390元;长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上)390元,加急520元;团体旅游,97元(每人),加急130元(每人)。
两次签证:两次签证(个人)455元,加急585元;两次签证(团签)130元(每人),加急162元(每人)。
多次签证(长、短期):585元,加急845元。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对中国人实行有条件免签证政策,在有些情况下赴韩无需办理签证。
签证服务费和签证费
法国旅游签证费用465元,签证服务费为229元,此项收费与法国驻华使馆共同制定,包括签证申请过程中法国签证受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咨询、预约、材料审核、生物识别数据采集、申请表格录入等各项服务。
办理时间一般为5-8个工作日。
办理法国旅游签证可以有两种办法:
方法一、个人自行前往法国签证中心办理;
方法二、可以通过旅行社办理代为办理。
【旅行社代办】
1、护照原件
2、照片
3、在职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代码复印件
5、个人资料表
6、银行对账单
7、房产证复印件
8、户口本清晰完整复印件
9、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10、中文行程
11、往返机票预订单(英文)
12、全程酒店预定单
13、在校证明
14、退休证明
15、公证认证
签证咨询费入什么科目
签证费是签证部门收取的,不包括服务费。
签证费计入什么科目
从签证的内容来讲,虽然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格式和风格,但其基本内容都万变不离其宗, 也 可以说每个国家的签证都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有:签证种类、签证代号、入出境(过境)目的、停留期 限、有效次数、签发机构、签发地点、签证官员签字盖章、签发日期和签证费用。
有的国家还附有签 证获得者照片(与护照上的一致),有的还贴有印花和防伪标识等。
签证服务费是什么科目
出国签证办理流程:
(1)递交有效的护照。
(2)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各种证件,例如有关自己出生、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的证明。
(3)填写并递交签证申请表格。签证不同,表格也不同,多数要用外文填写、同时提供本人照片。
(4)前往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
有的国家规定,凡移民申请者必须面谈后,才能决定;也有的国家规定,申请非移民签证也必须面谈。
(5)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将填妥的各种签证申请表格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呈报国内主管部属门审查批准。
有少数国家的使领馆有权直接发给签证,但仍须转报国内备案。
(6)前往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审批意见通知驻该国使领馆。如果同意,即发给签证。如果拒绝,也会通知申请者。
(对于拒签,使领馆方面也是不退签证费的)
(7)缴纳签证费用。一般来说,递交签证申请的时候就要先缴纳费用,也有个别国家是签证申请成功的时候才收取费用。一般而言,移民签证费用略高,非移民签证费用略低。
也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是免费的。
签证费和签证服务费
马来西亚电子签现分为两种:ENTRI和EVISA;区别在于签证可停留15天后者可停留30天,价钱方面ENTRI只收取160元的附加费用;EVISA签证费200元,附加服务费80元,ENTRI可以即时出签很方便; 马来西亚纸质签证分为单次和多次两种,单次的纸质签证签证费200元,多次400元。
签证费用属于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控制方法的要点有:
1、制定严格的预算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制度,首先要分析每一种预算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取舍。费用预算控制制度主要有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和零基预算,针对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零基预算控制制度。 零基预算不以现有费用水平为基础,而是如同新创办一个机构一样,一切以零为起点,对每个费用项目开支的大小及必要性进行认真分析、权衡,判定其开支的合理性和优先顺序,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与一定期间内资金供应的实际可能,在预算中对各个项目进行择优安排,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费用开支。其五个步骤是: 首先划分基层预算单位; 其次由企业提出总体目标,然后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企业的总目标和自身的责任目标出发,编制本单位为实现上述目标的费用预算方案,在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提出项目的目的、性质、作用,以及需要开支的费用数额; 再次基层预算单位按下达的“预算年度业务活动计划”,确认预算期内需要进行的业务项目及其费用开支后,管理层对每一个项目的所需费用和所得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轻重,区分层次,划出等级,挑出先后; 接着根据预算项目的层次、等级和次序,按照预算期可动用的资金及其来源,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次序,分配资金,落实预算; 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制定零基预算正式稿,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执行中遇有偏离预算的地方要及时纠正,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正,遇有预算本身问题要找出原因,总结经验加以提高。
2、根据费用预算,对相应的管理费用实行限额法,同时与员工的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最大程度的降低费用成本,控制定额费用支出。限额报销法是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可能开支的费用拟订一个最高限额。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使业务主管能够精确地预测其费用,而且也可以防止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过度的浪费。限额报销法又分为逐项限制法和总额限制法两种。逐项限制法是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所可能开支的费用,逐项制定一个最高限额。如规定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出差时,住宿费每晚不超过50元,每天生活补贴不超过20元等等。总额限制法是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如每日、每周或每月)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所报销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某一限额。至于各项费用的额度则不予以硬性规定,使得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有适当的自主权。例如规定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每周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等等。
3、分解费用指标,落实费用责任主体,建立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授权审批制度:根据费用开支的权责归属和管理任,企业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如报销审批手续:费用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负责人会签→财务部门稽核员审核→财务负责人会签→分管经理/总会计师签审→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核算员制单→出纳办理报销。如一些特别规定:实行事前控制的费用支出,在费用报销时,应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请示或申请单。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一事一单,不得合并填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住宿费超过200元标准的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以报销等
4、对于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5、建立费用支出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费用责
签证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固定总价,又称“闭口价”、“包死价”。提到固定总价风险,大部分人都会提及“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固定总价风险的本质并不是投标报价低,而是承包商由此承担全部“量”和“价”的风险。
1
首先,承包商“价”的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其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
其次,承包商“量”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由此,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一、风险来源
对于固定总价的风险来源,这里主要以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种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满足“雇主要求”条件下,依靠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行设计,并以设计为核心完成采购和施工。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商存在以下风险:
1
投标报价风险。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投标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其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其投标报价是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并依据自身经验作出的。对于大部分承包商而言,其更加擅长也更有经验进行施工图设计下的投标报价,而基于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雇主要求”所作的投标报价,由于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价格过高则不中标,价格过低则亏损。
2
设计能力风险。传统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设计工作由自身完成的较少,绝大多数项目设计要么投标时即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要么设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有时甚至是业主指定设计单位。鉴于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费用单独计取,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往往出现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只管满足雇主要求,而不顾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的情形,由此造成设计与造价脱离、固定总价“包不住”的风险,设计进度迟延风险,甚至出现有的承包商技术能力不足、设计及工程不能满足质量验收等问题。
3
变更计价风险。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设计确认前,如发生变更、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障碍资料的变化等情形,承包商应及时据此申请变更计价;在设计确认后,承包商按图施工,设计是施工的进度、成本管理的基础,在设计确认后施工过程中,若因业主的原因导致经确认的设计发生变更,承包商可申请变更计价。因此,承包商要高度重视设计的业主确认工作,并以此作为变更计价方式的重要分割点。
4
市场涨价风险。固定总价往往约定人材机的涨价风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死在固定总价内。
5
项目验收风险。与一般房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更为复杂,除了项目验收满足规范要求外,有的项目还涉及试车、试运行环节。
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和雇主要求完成合同内自施部分施工,并协助业主对指定分包、甲供材和平行发包部分(如有)进行总承包服务和管理。
该等模式下,除了上述提及的投标报价风险、市场涨价风险外,其他风险还包括如:设计责任;专业工程;对第三人损害;地质条件;对甲供材、指定分包、平行发包的质量及进度责任等。
二、条款效力
当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条款,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及如何突破呢?
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规范”
有人主张可以以“清单规范”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
笔者认为,该主张较难实现。因为清单计价规范本身一般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计价规范效力一般也是低于合同的,只有当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条款才不适用。因此,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冲突时,一般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且其解释顺序、效力高于固定总价条款,此时清单规范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
固定总价条款与“显失公平”
有人主张可以以“显示公平”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笔者认为,该等主张不成立。发包人招标时已经就项目相关风险和招标要求进行提示,投标人是在知晓项目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应标的;而且,签订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结果的一种预判与风险“闭口”,未来实际结算价格可能高于闭口总价,也可能低于闭口总价,是一种约定风险的承担,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故该等主张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的约定。
固定总价条款与“情势变更”
有人主张可以以“情势变更”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根据如上相关规定可知,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而且,其在司法判例中也较为少见,该等主张较难实现。
综上分析,由于建设工程计价采用市场竞争与调节机制,所以合同固定总价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的突破原则以重新协商计价,进行合同变更为宜,介于此,固定总价条款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其风险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风险应对
抓投标询价
1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要提升自身“概预算”水平,在项目仅有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对工程项目进行准确估价。
2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厘清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业主指定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差异、承包商自选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的差异等情况。
抓设计确认
固定总价,很多情况下,其价款确定但施工内容未必确认。因此,承包商要尽快确定施工内容,即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业主确认。若设计不能“定型”,则成本不能固定,业主变更不明显,加之突破固定总价本身存在难度,所以设计的迟迟不定,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同时,笔者认为,设计确认之后的变更,应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变更计价处理。
抓承包范围
重点关注: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和施工;试运行和生产运营组织;项目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抓风险范围
1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风险:包含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
2
办理施工相关许可: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3
移交施工工作面的时间和质量风险;
4
施工条件风险:临时水电、临时用地、道路交通等;
5
基础资料风险:地质勘察资料、地下障碍资料、周边管线资料、设计资料等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6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的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7
人、材、机价格调整;
8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工程变更;
9
工程量增减。
抓概算控制
承包商应明晰项目概算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避免项目超概;若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超概,承包商应在过程中要求业主予以确认并要求业主去调整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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