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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证可以路地入境吗(入境走电子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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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走电子通道

可以带电子烟,携电子烟入境标准与普通卷烟一致。

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允许携带400支以内的卷烟制品,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于2瓶以内且不能超过1.5升,旅客携带物品进境在自用、合理的前提下每人限5000元,如果超出上述限量都要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

电子烟禁止情况:

2018年10月10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2018年施政报告中表示,香港将禁止电子烟。

2019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于新兴的电子烟,《条例》明确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因此,禁止吸烟场所不仅禁止点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2019年2月13日,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向特区立法会提交《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禁止进口、制造、销售、分发、宣传电子烟等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最高可判罚款5万港元和监禁6个月。

2019年2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列入禁烟场所;烟民在禁烟场所吸烟将不再劝阻,直接罚款。

2019年3月,世卫组织发布消息称,电子烟的二手烟是一种新的空气污染源。对比无烟的清新空气,电子烟中的二手气溶胶可以造成PM1.0值高出14~40倍,PM2.5值高出6~86倍不等。因此,世卫组织建议所有禁烟的公共场所,应同时禁止电子烟的使用。

出入境电子通道

我去澳门是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乘飞机直飞澳门,中途有经停。下飞机直接入境澳门,我使用的是港澳通行证电子版,把证件递给澳门入境查验工作人员,只需一分钟就通关,非常简单又省时。从澳门回内地走的是自助通道,用电子版通行证验证,输入指纹就出关了。电子版通行证降低通关时间,进一步便利我们内地居民往来澳门。

入境走电子通道要求

在自助过关通道里只需在指定地方放上电子通行证后按提示按上手指纹就可以识别,无需提前在拱北口岸录入指纹的,很多人因为手指可能有点花了也不用担心,现场有出入境人员帮忙查证你身份无误后会开闸来让你入境的。

电子护照出境自助通关

你好!2022护照可以过关拱北口岸的。在满足年满7周岁,身高1米2以上的条件下,持以下证件的旅客可使用自助通道

(一)以下在办证阶段已采集指纹信息的证件,可直接使用

1、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2、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团体旅游签注除外)

3、中国电子护照(目前在拱北口岸仅入境时可用)

(二)以下证件须在边检机关进行自助采集备案后再使用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回乡卡)

2、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台胞证)

(以上两类证件换证后无需再备案)

3、中国普通护照及办证时未采集指纹信息的中国电子护照(仅入境可用,限珠海口岸)

4、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国出入境通行证(仅限在备案口岸通行)

5、外国人持有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

6、外国人持用可读取的电子护照及6个月以上中国居留许可的

7、有多次往来澳门签注的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后无需再备案)

8、含有外国、境外多次有效签证、居留许可、入境许可的中国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仅限珠海口岸入境)

9、有多次有效签注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出入境可走自助通道

业务受理后,可通过“一体机”刷卡缴交办证费用,可通过“自助办证一体机”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

“自助办证一体机”,集填表、审核、发证等8大功能于一体,为全国首创。去年8月初,“自助办证一体机”作为广东警方第一批改革惠民措施向社会正式推出。8月13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全省推广“自助办证一体机”,目前,全省共有515台“自助办证一体机”先后投入到省、市、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已经覆盖21个地市。

据统计,“自助办证一体机”推广应用5个月来,截至2016年1月31日,全省通过自助办证一体机办理出入境业务的达452.7万人次,其中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旅游再次签注123万人次,办理预受理业务34.6万人次,自助制作电子签注93.5万人次,自助缴费193.7万人次,自助查询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信息7.7万人次。

入境走电子通道要有啥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入境走电子通道流程

首次进入加拿大必须走人工通道,因为首次进入加拿大后有各种海关检查。加拿大国家移民局会对你询问很多问题,提供书写不少资料文件。提问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很是繁锁。加拿大也规定了首次进入加拿大必须走人工通道,仔细询问后才可以通关。

出境自助通道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非广州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在广州申请护照和赴台证。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昨日通报,今天开始实施新出入境管理法,新增4类人员可在广州办理异地出入境证件申请。除了非本市籍人员配偶和子女外,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外地籍配偶和子女也可以申办。60岁以上的老人,无论户籍是哪里,只需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办理。

外地籍配偶及子女可在广州申办

7月1日起,异地户籍人员在广州办理出入境证件更加方便了。

夫妻双方一方是广州市户籍,另一方是外地户口人员在广州并非少数。以往,嫁给或者娶了广州人的,需要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广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昨天表示,从今天起,在广州即可办理,无需再跑回原籍地。广州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无需提供居住证明,即可在广州申办护照和赴台证,包括新申请和再次签注。

异地户籍人员和子女也可申办

据了解,2012年9月1日起,广州即允许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包括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等。从今天起,非本市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申办出入境证件了。略有不同的是,目前能够申办的只是护照和赴台证,暂不能申办港澳通行证。警方提醒,子女的年龄只限定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在提供的资料方面,警方着重提醒,配偶和子女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如果没有这些证件,可以到县、区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公正”。此外,申办时还需要提供在广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60岁以上携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办理

目前,不少老人都跟随子女到广州生活,为了方便这部分老人的出行,广州警方昨天提示,凡是60岁(含)以上的老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和赴台证。“老人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社保,只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办理。”警方提醒,目前无法申办赴港澳的通行证。

在穗连续居住6个月即可续办

在新规中,除了新增人员之外,另一个重大便民措施针对在广州生活的异地户籍人员。如果无工作单位、也不是在读大学生的人员,只需要提供在广州连续居住6个月的居住证明即可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和赴台证的换证、补办及续签。

“这类人员在办理时只能办理同一类签注。”警方人士提醒,如果原本的赴台证是团队或者个人游,在穗办理时只能按照原本的类别续签,无法变更签注类别。

警方特别提醒,这四类人员办理的类别只对普通护照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开放,不包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办与签注。

小贴士 受理申请30天内签发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请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时候除了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就业人员还需有在就业地社保部门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就学人员需是在广州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配偶、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配偶、子女还需提交结婚证、出生证等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实习生 刘芷薇 通讯员 张毅涛

持电子护照 明年可在穗刷指纹入境

今天起实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是否意味着以后出入境都必须采集指纹?广州边检总站相关负责人称,边检机关采集留存指纹仍以公民自愿为原则,并仅适用于自助查验通道。

据介绍,全国边检机关从2005年开始启用自助查验通道,旅客需在自助信息采集点提前办理指纹和面部信息采集,并填写一份授权书交给边检民警登记备案,经审核后即可“刷指纹”自助通关。

据了解,广州地区4个客运口岸共开通了31条自助查验通道,去年使用人数为65万人次,而全年检查的出入境总数为1350多万人次,前者占比不足5%。其中,广州火车东站天河口岸自助通道使用较多,使用者多为港澳居民和持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内地旅客。白云机场自助通道多为中国机组人员使用。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普通旅客一年出入境的次数不多,可能没有注意到b 自助通关服务,边检机关今后将逐步扩大自助通道的使用范围。

去年5月15日起,电子护照在全国启用,办理时新增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广州边检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准备采购可读取电子护照芯片内容的配套专用设备,持有电子护照的旅客明年有望在广州各口岸使用自助通道,“刷指纹”入境,无需再办理信息采集,花费时间只需6秒左右,而普通边检通道通常要花30秒左右。由于出国必须人工检查护照上的外国签证,所以出国的中国旅客一般不开放出境自助通道。

快捷通道入境中国需要隔离

一、国外回国人员隔离最新规定2021

中国入境隔离新政策汇总,至少隔离21天

现在所有的从国外入境人员,入境后至少实行为期“14+7”的隔离。

全国各省隔离政策汇总

香港:

需在指定酒店强制检疫21天。

澳门:

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 14 天医学观察的人员,须再接受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 21 天医学观察的人员,须再接受最少7天自我健康管理。

北京市:

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

广州市:

9月25日—10月20日这期间,隔离政策改为集中隔离21天。核酸采样检测频率调整为1、2、3、7、14、17、19、21天;

10月21日后和广东省其他城市一样,实行14 天集中隔离观察后,继续展开7天不限制外出的社区管理。

沈阳市:

实行14 天集中隔离观察后,继续展开7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社区健康监测。再加28天自我健康管理。相当于14+7+7+28天。

另外,隔离期间需进行2次核酸检测以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

隔离“14+7”的省份有以下地方:

福建省、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除外)、河南省、青海省、山东省、四川省、云南省

隔离“14+7+7”的省份有以下地方:

安徽省、湖南省、辽宁省(除沈阳市外)、浙江省、隔离“14+14”的省份有以下地方:

甘肃省、广西省、贵州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吉林省、江苏省、山西省、海南省、江西省、陕西省

具体需要核酸检测多少次,好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哦!

入境快捷通道

所有来自世界各国的人员在从美国机场、海港及陆地口岸入境时都要接受检查。为使入境程序更加快捷,美国国土安全局近几年进行了改革,在入境申报大厅安置了大量的电子申报设备,所有的入境人员抵达后首先自助操作电子申报设备,诸如个人信息采集、签证扫描、指模扫描及拍照等均由机器完成。电子申报设备的应用,减少了移民官的人工操作,也给入境程序带来了变化。

根据我个人每年十余次的入境经验,现详细介绍如下,或许对大家顺利入境美国有所帮助。

入境前的文件准备

护照,到境外旅游,护照的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如果去美国,护照最好有一年以上的有效期。目前国人持有最多的B类旅游/探亲/商务签证,在进入美国时一般都会获得6个月的停留期。如果个人护照的有效期不足一年,那么在获得有效停留期上会受到影响。比如护照的有效期是7个月,虽然人进入美国没有问题,但是获得的停留期就不是6个月,而只能是1个月。如果个人的美国签证是在旧护照上,赴美国时一定要持新旧两本护照。

EVUS,持有B类旅游/探亲/商务签证,在入境美国前要办理EVUS登记,EVUS的登记要两年一更新。最好能将个人的EVUS打印在一张A4纸上。

相关文件,持有不同种类的签证,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如F1留学生签证,需准备I-20表格原件。B类的商务/探亲签证持有人要准备好邀请函原件或说明函。旅游签证持有人要准备好酒店预订单及旅游行程,行程最好中英文对照,中文也可以。

返程机票,现在大部分是电子机票,如果没有纸质机票,最好将返程机票的信息,如日期、航空公司、航班号等信息打印在一张A4纸上。这张纸上也可以同时打印上在美国第1晚酒店的信息。以上信息很多人可能会存在手机里,但是在柜台上假若移民官要求出示的话,一着急恐怕找不到。打印好的纸质信息材料更方便出示给移民官。

海关申报单,在赴美飞机上空姐都会给每个家庭发一张美国的“海关申报单”。这个申报单以前是一定要用英文大写填写,而现在要求所有入境者首先使用电子申报设备,自助操作录入个人信息。录入完信息后,电子申报设备打印出的收条代替了原始的“海关申报单”。尽管现在飞机上仍然会发“海关申报单”,也许是目前仍处在人工向电子化转移的阶段,飞机上所发的“海关申报单”可以不用填写。但是做为入境者,还是应该熟知“海关申报单”上的问题内容,因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自助电子申报设备上打√回答。需注意的是新设备上没有原来的酒店地址这一项问题。

团队名单,如果是跟团旅游,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一份全体团友的名单,最好是中英文对照,将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名字用荧光笔画出,以显示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团队游的成员。这种文件格式及标注方法也是一位美国移民官指导我的,我现在每次都给团友准备这个文件。对一些老年人和一点不懂英文的团友确实有所帮助。

由于中国公民前往美国旅游的签证都是个签,没有诸如到日本、韩国或东南亚国家的团签,在美国移民局柜台都是以各自家庭为单位过检,因此要以家庭为单位准备好上述文件。所有文件、护照及现金等要随身携带,切勿放入托运行李。

入境流程

1.抵达目的地后随大队人流前往国土安全局的检查大厅,排队前最好去个洗手间,因为入境程序用时少则1小时多则3小时。

2.美国的机场入境分为三个通道,分别为“美国公民及持永久居留权者”、“外交及机组人员”和“访客VISITORS”通道。持有B类、F类等非移民签证的人员都需进入“访客”通道。

3.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入电子申报设备区域,寻找任何一台闲置机器,先找到普通话(中文)界面,进入→扫描签证页→确认→扫描右手4个手指的指模,确定指纹全部录入成功→回答问题(基本全选否)→面向机器,由机器根据申报人身高调整好高度后按下拍照键,拍照时摘掉帽子、眼镜、双肩包、围巾或丝巾等→确认抵达航班号→完毕。如果是个人申报,此时机器已完成程序,会打出一张收条。如果还有家庭其他成员,选择有,然后第2人按上述程序再操作一遍,第2人录入信息后,电子申报设备会打印出每个人的收条。收条是三分之一A4纸大小的长条,上有个人信息及机器拍的申报人照片。

4.离开自助电子申报区进入排队行列,现场工作人员会根据收条上显示的结果重新安排队列。申报人收条上没有×标记的进入一个队列,如果收条上标有×标记的进入另一个队列,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人的收条上标有×标记,那么全家人都到有×标记的队列排队侯检。

5.排队等待移民官问话过检,收条上没有×标记的队伍理论上过检容易,移民官会简单问话后盖章放行。收条上标注×的也不必担心,标注的×仅是表明机器在采集申报人信息上有不完整之处,需要走人工通道再做一遍信息录入等工作,当然移民官的问话也会多一些。所问的问题主要是“来美国做什么?”,“停留多久?”,“都要去那几个城市?”,“什么时间返回?”,“带了多少现金?”等。回答移民官问问题时如果是一个家庭,要由一人主要回答,如果英文不好,可以边回答边出示准备好的材料,简单回答,切勿盲目扩展话题。关键是要让移民官相信在旅行结束后会按时离开美国。如果英文不好,不用担心,移民官会找航空公司的翻译或他们自己的翻译。

6.移民官盖章过检,过检后切勿在柜台处逗留或等人,直接前往托运行李提取处。

7.提取个人托运行李,清点托运及手提行李,确定无误后行李可以放在行李车上,手持护照,准备过海关。

8.美国海关的入关检查基本上是三种方式,一是免检,大部分访客的行李免检,快速通过。二是行李箱过X光机器检查后放行。三是海关官员开行李箱检查后放行。不论是哪种方式,都要听从安排,配合检查。

9.通过海关,沿EXIT(出口)指示箭头进入美国。

注意下列提示及细节,让入境更顺利

1.持有效的美国签证是入境者获得的入境许可,但最终能否进入美国取决于国土安全局移民官对入境者做出的判断,因为在移民官眼里“所有的入境者都有可能滞留不归!”。美国移民官在检查的过程中都很认真、严谨。

2.所有入境者在排队等候入关时都要将手机保持静音,严禁接打电话,严禁拍照。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能自行挑选移民官的检查柜台。

3.尽管长途飞行10余个小时,很多人已疲惫不堪,但在过移民官检查时仍要保持良好的仪态,衣装整洁,年轻女性着装切勿过于性感。

4.一般来讲,年轻的夫妇或单身中青年女性过检时会受到额外的“关照”,移民官会相对询问多一点的问题。所有人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简洁、准确、合理及符合逻辑,尽量与前期在国内申请签证时的回答一致。确保让移民官相信你会在结束旅行时按时返回,不会出现滞留的情况。买好的返程机票是最好的证明。

5.国人喜欢带一些现金,在递交护照或文件时,千万注意不要将美元现钞夹在护照中或文件资料里,以免发生误解。严禁与移民官套近乎或发出某种暗示。

6.传说中的移民局“小黑屋”,实际上是一间专门处理柜台上没有过检入境者的办公室,这里会有专门的移民官质询和核验你的回答,比如会给你购买返程票的航空公司或所订的美国酒店打电话,以核实你机票或酒店信息的真伪。除非特别的情况,原机遣返的人很少。

7.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携带现金美元一万元以上的,人民币也要按汇率核算在内,一定要在海关入关时登记,否则查出后会面临罚没风险。理论上带入美元现金没有限额,但是超过一万美元需在海关登记后才算合法带入。登记时海关官员多数会清点现钞数额。

8.个人手机里的社交媒体,如微信及短信等不要有诸如在美国打工、买房、生子的对话和内容,入境者如被检查,容易解释不清。

9.箱包内不能带盗版光盘,更是严禁携带水果、蔬菜及肉类,如果有海关官员认为不准带入的东西,要允许其收走,切勿争辩!

10.个人合理数量的药品可以带入,但是含有麻醉剂成分的药品或注射类药品尽量附带处方证明。

准备好以上所谈到的文件,掌握以上的细节,入境美国也是一件轻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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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说明:文章《电子签证可以路地入境吗(入境走电子通道)》由【留求艺】原创发布(部分转载内容均有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告知),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刘老师


从事留学10年以上,帮助过很多的国内学生处理留学申请,签证,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问题,有丰富的留学咨询和实战经验。凭借着个人丰富的生活历程和申请经验,会准确的指导学生海外申请和学习生活的相关注意事项,成功帮助众多学子完成梦校留学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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