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公证处能办意大利签证(签证公证在哪里办)
- 贺老师
- 2025-01-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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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公证在哪里办
办理流程如下:
1、递交有效的中国护照。
2、缴验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各种证件,包括前往国的入境许可和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各类有关证明。
3、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格。签证不同,表格也不同,有的要用外文填写。同时缴付本人照片,必须和护照上的照片一致。
4、同前往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有的国家规定,凡移民申请者必须面谈后,才能决定;也有的国家规定,申请非移民签证也必须面谈。
5、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将填妥的各种签证申请表格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呈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少数国家的使领馆有权直接发给签证,但仍须转报国内备案。
6、前往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审批意见通知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即发给签证。如被拒绝入境,也会通知申请者本人。
7、获得批准者向有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缴纳签证费用。一般来说,移民签证费用多,非移民签证费用少。也有些国家根据互免签证费协议,不收费。
签证公证书
赴荷兰的探亲签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并且不能够延期。中国教育在线提示,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递交材料,荷兰驻中国使、领馆不接受邮寄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二张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并贴上二张近期照片(规格4x4.5cm);
2.有效护照及其复印件;
3.担保人护照或居留证的复印件,经认证的担保书原件;
4.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与担保人的亲属关系,除此公证书外,不需要其它任何公证书;
5.直接亲属关系和非直接亲属关系都必须提供提交当地公证处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原始材料,如是其它关系,还须出示证明关系的原件材料;
6.有工作者,须持工作证及单位准假证明(证明须注明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姓名及职位);
7.学生须持学生证及学校准假证明(证明须注明学校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姓名及职位),18岁以下者须由父母陪同前来,并准备好同意孩子出国申明;
8.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的户口本;
9.详细的中文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夫妻两人申请,其申请材料可由夫妻双方的一方提交;如申请者年龄太大,其申请材料可由亲生子女提交;夫妻中一人申请,另一人也有可能被要求面谈。
签证材料递交以后,一般在两个月后使馆会写信通知申请人结果。申请人事先可向使、领馆索取相关说明及申请表。
签证公证处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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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证处地址
广州市公证处
仓边路42号办证中心、仓边路87号3楼行政管理中心
越秀区公证处
惠福西路甜水巷四号
龟岗大马路江岭北街3号
海珠区公证处
福场路5号9楼
荔湾区公证处
花地大道北88号三楼
光复北路514号
白云区公证处
广园中路228号
黄埔区公证处
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一楼
天河区公证处
天河区石牌岗顶龙口东路210号
从化市公证处
花都区公证处
番禺区公证处
番禺区市桥捷进中路9号3座三楼
增城市公证处
增城市荔城园圃路29号
办签证需要公证哪些材料
法国签证需准备的材料
一、护照
个人有效期6个月以上且有2页以上空白页的护照,如有旧护照也需要提供。如果去往国外探望留学的子女,那么子女也需提供护照首页的复印件及签证的扫描件。
二、证件照
证件照为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需要提供2张。
三、身份证及全家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四、结婚证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提供相关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
主要针对未成人随父母出国,父母随行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若父母不随行或单方随行则需提供委托出生公证认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六、工作证明
在职者提供公司或事业单位准假证明,包括姓名、职位、薪酬等信息,证明该公司或事业单位公章由负责人签名并加上职务。
七、资产证明
资产证明主要提供个人银行流水、股票、基金、债券、房产、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证明材料。
八、学生证或在读证明
主要针对父母探望国外求学的子女,需要提供学生证或在读证明扫描件。
九、学位证毕业证
出国留学需要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毕业则需要提供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邀请函或接待证明
对于出国探望求学子女,需要由在法国的子女提供邀请函,内容中要显示出被邀请者的姓名、去法国的时间以及停留的时间等信息。法国的亲友则需要提供由法国当地的市政府开具的《接待证明》。
十一、居住证明
探望国外亲友需要法国亲友提供居留许可复印件。
十二、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
申请者从事企业工作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者则需要提供机构代码的复印件。
十三、其他材料
包括酒店订单、行程安排单、机票订单以及境外医疗保险等材料,境外医疗保险保额应在20万元以上。
去哪办理公证
1、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签字公证办理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2、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公证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3、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接着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办理公证去哪里
公证处不在了,之前的公证书有效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证文书是由公证机关代为书写,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的,以契约的形式形成的,是可以认定为授权人的真实愿望的表达,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尽管公证机关不在了,但是其所产生的公证权威性依法受到保护。
签证公证材料去哪里办
出生证公证资料
1.父母+本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
2.出生证扫描件;
3.父母结婚证扫描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美国、法国使用的话,还需要提供2寸白底照片电子版;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哪里办理公证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如何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一、
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
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
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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