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的 吉大的绩点90---100为4.080---85 为3.5 没有什么2.6 4.2
谁知道吉林大学的绩点是怎么计算的,在线求解答
不对的 吉大的绩点90---100为4.080---85 为3.5 没有什么2.6 4.2
绩点的算法应该都一样的,一般算的都是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就相当于各科的平均成绩,一般用来评奖学金,也影响三好生、优干的评比。平均绩点为1=60分,2=70分,3=80分,4=90分,2.6=76分,4.2=92分,这样类推另外平均学分绩点的算法:用(某科的分数-50)/10乘以这门科目的学分,然后把所有科目的算出来相加,最后再除以总学分。比如说高数87分,学分4;英语90分,学分3。 那么这两门的平均绩点就是(3.7*4+4*3)/(4+3)=限选课、公选课一般都不算在内的
平均学分绩点(GPA)=Σ(学分*绩点)/Σ学分。不同学院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
根据《吉林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校教字〔2016〕102号)规定,我校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具体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指标。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平均学分绩点(GPA)=Σ(学分*绩点)/Σ学分。
二、对于等级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的认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7,“中”对应绩点为2.7,“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三、本科生绩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即2016年9月30日开始执行。自2014级学生开始采用新标准的成绩与绩点之间换算关系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所有成绩排名均以绩点为准。
扩展资料
《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0.5记载,最低为0.5。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关于实行吉林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绩点的说明
平均学分绩点(GPA)=Σ(学分*绩点)/Σ学分。不同学院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
根据《吉林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校教字〔2016〕102号)规定,我校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具体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指标。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平均学分绩点(GPA)=Σ(学分*绩点)/Σ学分。
二、对于等级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的认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7,“中”对应绩点为2.7,“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三、本科生绩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即2016年9月30日开始执行。自2014级学生开始采用新标准的成绩与绩点之间换算关系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所有成绩排名均以绩点为准。
扩展资料根据吉林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规定,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具体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指标。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二、对于等级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的认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7,“中”对应绩点为2.7,“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三、本科生绩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即2016年9月30日开始执行。自2014级学生开始采用新标准的成绩与绩点之间换算关系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所有成绩排名均以绩点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关于实行吉林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绩点的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