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杂费收费管理办法 (上理工[2005] 184号文颁发)为规范学校的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高校学费收费的规定,为规范学生办理缴费、退费手续,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办学收费是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也是保障人才培养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坚持按标准、公开化的办学收费制度。第二条高等学校办学收费范围为:学生学费和代办的教材费等学杂费。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试行按学分制收费,制订每学分修读费标准。学院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第四条学费、学杂费及其缴费手续(一) 修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1) 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理论、实践教学环节等所有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包括免修)的学费、学杂费,按入学时规定的标准收取。
(2) 除项(1)课程外,在校注册学生重修课程或超计划修读其它课程按每学分70元收费。
(3) 缓修课程已收学费、学杂费的,修读时不再另外收费。
(4) 延长学年者其学杂费按入学时学杂费标准收取。(二) 修读课程学分缴费手续(1) 学生每学年开学前,按学校收费通知规定将应缴学杂费存入扣款银行卡中,财务处扣费后将学生缴费信息反馈学院。
(2)学生凭交费收据到主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册。
(3)每学期开学后,课程补考不及格需重修的学生,应办理相应的缴费手续。第五条教材费及其缴费手续(一) 教材费包括书费、讲义费等,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二) 新生第一学期的教材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三)向学生预收的教材等代办费,按“每学期结算,多退少补,毕业前结清”原则进行收费管理。第六条退费管理办法(一)新生报到入学缴费后二周内要求退学的,按所收取学费退还。其他费用按实际情况结算。(二) 向学生预收的教材费等代办费,按每学期结算,毕业前结清原则进行收费管理。第七条其它(一)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如***、上海市级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费用,学校按有关规定代理。(二) 其他办学费用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四) 本办法经校长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愉快(⊙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