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校长对学校办学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人才的质量和学校的运行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学校的稳定办学及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规定担任学校校长,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和在中国境内定居,是非常必要的。其他国家也有学校校长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有严格具体的教育教学标准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所以担任学校校长的公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必要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专业水平。校长的任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其任免应当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其任免应当按照教育机构的章程办理,同时,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凡发现有违背任职条件情形的,有权予以否决。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教学行政管理、总务(后勤)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只限于高等学校)等所有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