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1.家长向要求转出学校和申请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双方学校同意。2.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转出学校向申请转入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回执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3.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有关档案。4.转入学校在开学三周内持学生转学材料向教育局申请学籍。5.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若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学生。6.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管,名单报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