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应当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和医院建议休学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在校学生中途岀国探亲或学习超过三个月,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区(市)级以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原则上最多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休息期限为一年。因出国探亲和学习等原因原则上只准休学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不允许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