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该办法明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依据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交纳: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法条略)行政诉讼案件的另外一项据实交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未申请执行及产生其他费用的,只需交纳受理费(标准见前述)。至于你提到的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费问题,如果未产生其他费用(即第三项费用),诉讼费为50元,但是,因行政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