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4、计算工龄常用的两种方法一是“连续计算”。连续计算是指一个职工的工作时间没有间断过,但是在不同的几个单位工作,或是具有几个阶段,在计算工龄时,予以连续计算。二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是指一个职工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具有间断性,在扣除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一段时间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龄的作用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二是连续工龄,三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非因工负伤的劳保待遇就是按工龄来计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职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的长短。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③工龄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问题的依据之一。由于工龄是衡量职工为社会劳动和所作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国家在处理职工工资和某些工资性津贴问题时,往往对职工的工龄作了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的规定。例如:规定一定年限杠杆内职工标准工资应当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或等于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级。又如: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工龄津贴的设置,就是对工龄长的职工的一种激励。近几年来,工龄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如工资升级、职称晋升都有工龄规定,许多单位不把工龄作为享受医疗待遇、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条件,对连续工龄长的职工给予照顾和优先等等。这虽然不是国家所作的统一规定,但也说明了工龄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二、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民(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
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③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⑤担任民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⑥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担任乡干部、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民技术员被招收录用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国家职工曾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者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担任乡长、党支部书记、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妇女主任、青年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歌舞安专职从事工作对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②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农民技术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关于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①私立学校或私立医院的职工、在所在单位改为公立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其在该单位中连续工作时间,不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兵团、农村工作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经组织批准整个单位转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的,其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职工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到国家机关的,原建国前在私营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能计发工龄津贴。
④私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派往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工作结束后又由组织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其原在私营企业和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7、关于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②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乡农村的子女,下放时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年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
④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⑤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城镇下乡的知识青年,下乡前由劳动部门了招工手续,已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以城镇知识青年身份下放到农村劳动的,其下乡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下乡后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精减、退职和被辞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个别自动离职时间较短,又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对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曾经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③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但是,原工作时间比中断时间长,而中断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算起。
④被辞退的国营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9、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问题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每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时间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三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动工作的,可参照井下,高温的规定;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
10、关于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他们的连续工龄应从批准招工之日算起。按照规定并经组织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其转移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1、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其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医疗终结病愈恢复工作后,除了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12、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其受处分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③军人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④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连续工龄和解除劳教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3、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的计算问题凡是因冤、假、错案落实政策收回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安置的,其被错处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14、关于教龄和护龄计算问题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的教师教龄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教师。教龄计算法:
①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②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③民教师或长期预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④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⑤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带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的教育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⑥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
⑦经组织批准已退职的教师,重新参加工作后仍然作教师工作的,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教龄。对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或自动离职的,均应从重新作教师工作之日起计算教龄。
⑧教师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重新参加工作仍作教师的,均从重新从事教师或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之日起计算教龄。
⑨教师受开除留用处分,留用期间不计算教龄,留用期满恢复正式职工身份后,继续从事教师或直接从事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其留用前后的执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护龄即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的护士工龄执行范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护士工龄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具体计算法是:
①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护龄。
②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③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④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为护龄。15、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构(指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以及海关、税务等税收机构)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算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