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对扶持范围、标准、期限、方式、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工作,做出了一些硬性规定。
时限及金额据了解,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移民,从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扶持标准均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照现状人口给予扶持,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移民给予扶持;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移民应该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包括下列情形: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教劳改人员。扶持及付款方式按照我省的实施方案,发给移民个人的扶持资金,由移民在指定银行开设帐户,按月兑现,由市、县财政部门把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存款帐户;实施项目扶持的,由省移民工作机构审核后,分年度安排,并下达预算,项目由市、县政府移民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对水库移民的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采取直接补助到人为主,结合项目扶持。对集中整村安置的,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分散插村安置的,属原迁移民,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其余资金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安置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各市县要将其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来源于电费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坚持全国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据了解,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然后再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拨付各地。小型水库的移民点补助此外,对小型水库移民,省政府将按照国家要求,通过提高全省全部售电量(除农村用电)每千瓦时提价0.05分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所筹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移民个人,主要用于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