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邕学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未满18岁,持有效护照随父母来邕的适龄外国青少年儿童。第三条 外国学生的父母不在我市常住的,应当由其父母委托在我市合法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外国学生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如需单独居住,必须得到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第五条 申请在我市就读的外国学生应向拟就读的学校递交申请,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或相关书面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录取。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推荐学生。第六条 外国学生可根据在校学习的具体期限申办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