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 《济南市居住证》;(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 就业 (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 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在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 (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四)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 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 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每月500元;具有全日 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月700元;具有全日制硕 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 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 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 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 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 “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 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以下简称 “申请家庭材 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 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租赁备案 (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 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 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 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2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 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