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追讨文物困难重重建立流失名录难,而追讨流失文物回国更是难上加难。
2009年初佳士得不顾中国方面的反对拍卖圆明园兽首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流失文物的回归之难。虽然文物流失国追讨文物“回家”有相应的国际公约作为法理依据,但对于已经流失海外很久的文物,特别是追讨从圆明园流失的价值连城的文物,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在文物主权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文物是属于全世界人类的财富,应该被存放在一个最有利于其保护的博物馆,而不应该为文物国籍争论;另一种视角则彻底否认了“最合适存放地”的说法,认为文物身上承载着该民族的文化记忆,应当归属所属国,而不应是飘零在世界各地的文化符号。根据197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签署的国际间共同保护文物与合法管制文物进出口协定,私藏赃物者必须将文物归还原主。但目前拥有中国流失文物最多的几个西方国家,至今未在《公约》上签字。因此,《公约》对这些国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最利于文物流出国的“没有时效限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