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扣费啊,是个概念性的东西——因为,事实上,在案子转到移民法庭审理之前,移民局会先进行一些程序上的事情,这些程序上的事情其实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可能最终并没有形成“法庭证据”被“当庭质证”)。
比如说,在收到申请之后,移民局会先看一遍材料, 如果存在明显材料错误导致无法通过的,可以当场拒签;如果存在瑕疵的,可以在补料通知的时间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解释为什么没有提供某些材料,在收到补料通知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足以支撑获得签证批复的,可以再次拒绝签发签证;如果材料完整、齐全并且符合签证类别要求的,移民局会将申请案转至签证官进行个案的审查和决定…… 也就是说,从收材料开始,到做出审批决定的整个过程,实际上都是“审核”的过程之一,这种种审核的形式和内容,都属于“移民法”规定的“审理”(Adjudication)范畴。那么,什么是“审理”呢?根据《移民法》规定, “审理”是指为了确定申请人在特定条款下的申请是否成立而进行的调查或程序。所谓“审理过程”其实也就是移民官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申请案进行判断和分析,从而作出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权力行使过程。 这个“审理”是贯穿始终的,它不仅是“法庭审判”的前置程序,也是“行政裁决”的法定依据。 只不过,在有些情形下,由于申请材料完备且真实可信,案件事实清楚且无争议,则有可能无需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就能迅速地得到解决。“审理”固然有拖延之嫌,但这却是确保签证申请质量与数量的必要措施。 毕竟,对于外国人入境给予优惠待遇这样的事情,牵涉利害关系人众多,影响重大,所以必须予以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