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但10月9号之后,最长只给你8个月的居留许可 (1)在荷兰国内提交团聚申请,如果被批准了,那么移民局会发信给你在欧洲的移民局的分支机构,让他们取消你在欧洲的限制出行令,这样你就可以去欧洲任何一个国家/地区了;(2)如果你是从海外申请的,那么在收到批准信后就可以来欧了。
如果是这样,那么你首先应该去当地的移民局拿一个为期3个月的居留许可。这个居留允许你入境。然后你才可以去欧洲任何一个地方! 拿到居留以后,你可以申请一个1年期的长期居留。1年以后,只要没有违法记录,可以再续5年。但是,如果是在10月9日以后提交的团聚申请,则只能得到8个月的长住准许。并且,申请人必须在一年内到荷兰定居,否则就要失去所有在欧盟国家的居住权,重新进入欧盟国时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境(即使有居留也可能会被禁止入境). 在8个月内要完成所有手续:
1、办理好护照和出入境,2、办好户口(如属集体户口请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准备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者提供公证过的单身证明及翻译件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全家),户口本全本复印件(全家),(如有小孩未随迁需准备孩子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护照相片1张;
6、体检表 (如怀孕需在检查前先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进行体检,并在体检时出示怀孕证明);7、填写《家庭团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名;8、申请人及主申请人的荷兰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须注明为担保金),最低金额约3万欧元/人;(注:此款项不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待申请程序完成后方可取出),并提供该笔款项的存折原件和最近一期对帐单的正反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