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是判例法国家 这里的判例法,不同于英美法的先例,法国的判例法是指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所形成的案例。
案例分为最高法院的案例和行政法院的案例。两者区别的主要在于,前者的判决是对过去案件的判决进行回顾性的评判,后者侧重于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判。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作为最终权威判断的依据。
二、法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是在普通程序中作出的终审裁定的案件以及经上诉程序作出的一审裁决的案件,都采用二审终审制。但是,对于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一审终审。
三、法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国没有像我国一样建立宪法法庭或者立法权监督体制,也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从理论上讲,只有法院有权审查法律规定是否合宪;但实践上,法国并不是通过一个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审查权,而是由各审级的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一并行使监督职能。即包括立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而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来实现对该权力的制约。所以,严格而言,法国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其审查权是由各个审级的法院分别行使的。
四、法国的法院分三级:初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上诉法院(cour d'appel)和全国高级法院(cour de cass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