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及流程一、基本条件《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申请设立博物馆必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且不应少于300件(套)。
2.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4 0 0平方米3.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最低限额为5 0万元人民币。
4. 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二、流程按照《博物馆条例》,经与省民政厅协商一致。申办非国有博物馆依次履行以下程序:
1. 举办者在当地民政局或省民政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发给名称预先核准文件;2.举办者按照省局提供的模板,准备备案材料,主要是馆舍、藏品、资金、人员、展览的有关情况。其中,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环境条件的论证材料,可以是地市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或其他证明性材料;同时,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要求,建议在设立阶段以公证等形式完成藏品法人财产确认(格式可参考“公证书范本”);3.地市文物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保证真实性、完整性;4.地市文物部门向省文物局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可直接向省文物局提交备案材料;5.省文物局审核备案材料,综合评估,向符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物局出具明确意见;6.举办者凭“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