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领人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当场受理,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分县局审批。
3、审批、签发和制证分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制证工作,并将制好的证件经读卡器验卡合格后发放给派出所。
4、验证、发证申领人本人在预约时间内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读卡验证,证件合格的,办理领证手续,并在《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注明领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