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看守所拒收嫌疑人需要什么条件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