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在本市(以下条件满足任意一项)。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本人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备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
四、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