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对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得传播的病、虫、杂草。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就是说,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必须满足在国内系新传入或新发现、发生分布范围未广,对农林业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潜在威胁,而且其传播蔓延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等条件。根据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现行管理体制,植物检疫对象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公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作为国内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