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香港后,不管是是来自内地还是其他地方,对于绝大多数来香港定居的移居人士而言,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之前,都必须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7年。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非永久居民而言,“连续通常居住” 是什么意思呢?有些朋友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把“连续通常居住”理解为只能在香港居住,误以为在拿到永居身份之前,除了香港,哪里也不能去。事实上,香港优才计划要求的“通常居住”并不是不能出境,而是指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7年,这个“通常居住”并不是只能居住于香港。只要申请人以香港生活为中心,对申请人留港的时间长短是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这种灵活性给了申请人一定的自由。根据《入境条例》第2(6)条规定,香港入境处在审核 " 通常居住 " 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2.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3.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 ( 包括配偶及子女 );4.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5.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6.是否合法、按时报税。以香港优才计划为例,综合计分制的签证年限发放为 2-3-3模式 ( 即2年+3年+3年) 。也就是说,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前,需要办理3次签证。第一次逗留签证可凭申请成功后,入境处发放给主申请人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办理为期两年的逗留签证。此外,剩下两次香港优才计划续签都必须符合香港《入境条例》的条件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