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移民法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
简而言之,EB1A的申请就是向移民官说明申请人的专业经历和成就,并且据此让移民官认定此申请人在其特定领域的 “杰出” 具有持续性,从而批准。所以,正确了理解移民官审查的角度和依据就格外重要。用一个通俗的比方,申请不是标准化考试,而是命题作文,了解阅卷老师的评分标准是关键。好的移民律师,一方面深入了解申请人的优势(所谓懂行)一方面深刻理解移民官的角度和依据(相关法规和丰富的经验),有的放矢,才能有效的沟通,达到目的。如果做初步的调研,您就很快会发现有一个“10中选3”的要求列表。满足10个条件中的3项,即符合EB1A的申请条件。您需要和您的律师一起工作,选择3项(当然您可以选择更多,但是这是追求一击必中的项目,而不是广撒网的活动),然后提供证据和解释。在这里我不援引条文,而且给您一个简短说明。容我再次强调 – 要全面理解这些条文,需要对相关法规和判例都非常了解的专业人士,在此只能给您一个概要的了解。10个条件简称如下:
1. 显著奖项。
2. 专业会员。
3. 媒体报道。
4. 评审资格。
5. 原创贡献。
6. 专业著作。7. 作品展览。8. 关键职务。9. 薪水超群。10. 片酬版税。如果您在知名公司做管理岗位,常见的组合是389 或者 189.如果您在知名公司做技术专家,常见的组合是268 或者359.如果您是三级医院的主任医生,常见的组合是 246 或者289.因为您的理解,与美国移民官的理解未必一致。举个例子,重要领导的接见在国内普遍为认为是“杰出”的证明,而这一点在EB1A的申请中未必有效,甚至有反作用。再举个例子,什么叫薪水超群,每一个细分行业是不一样的,如何正确的定义您所处的参照系统是关键。再比如,申请人的职业历程有转折,他可能作为记者获得了大奖,但是后来做企业管理才获得了高薪,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成就怎么说明呢?再比如,有关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是申请人代表其雇主接受采访,能否被认定是其个人的报道呢?此外,我补充一下,有另外一类NIW绿卡 – 国家利益豁免 – 对于不完全满足EB1A的条件,但是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技能对于当前美国利益有利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