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规定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律师职称分为一、二、三、四级,不过现在因为律师基本上属于自由职业者,所以职称的划分已没什么实际意义。
只有极少部分国资所的律师可能还会有一点用。第七条四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年以上,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岗位职责:l.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第八条三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l.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岗位职责:l.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第九条二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l.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掌握一门外国语。岗位职责:l.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十条一级律师任职条件: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岗位职责: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