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学期连续请病假30天以上,经校医院或学校制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二)已结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的;(三)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四)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博士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第二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的时间从应征入伍开始至退役后一年止。复学时须持退伍通知书在退伍后一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休学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费用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