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设计,一个核心因素是分权和制衡。
政府权力被一分为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独立中分解权力,在交叉中实现制衡。但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各有区别,总体上而言,可划分为四种模式:1)美国模式:以“三权分立”为特征,实行总统制政体;2)法国模式:以“行政”为重点,实行半总统制政体;3)英国模式:以“议会”为重点,实行议会制整体;4)瑞士模式:以“议会”为核心,实行委员会制政体。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的差别最大,法国模式和瑞士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英美模式最大的差别,表现在“议会”与“政府”的职能定位上。美国国会独立于政府,而英国政府内阁,来源于议会,内阁官员和议会议员交叉任职,内阁向议会负责。而美国国会和政府相互独立,各级政府官员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政府部门官员不能兼任国会议员。英国的议会与政府关系紧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内阁如果得不到议会信任,要么内阁总辞,要么解散议会。美国国会和政府则保持独立性,美国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是在英国议会模式的基础上的一种创新。一般而言,总统制政体更加稳定,政局平稳,没有明显族群和地域界限的国家,以及民主基础较好的国家,更适合于采用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实际上是全球的一块政治模板,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装和复制,应用于各国政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