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