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病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的。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单》,因病休学应附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招生就业处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后,持《休学证明书》及复学申请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同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校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