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颁布的《电力法》是英国电力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源头。
该法第32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以法令的形式要求公共电力供应商在特定的日期之前,证明它供应了特定数量的非化石能源电力;违反该项法令的电力供应商将受到处罚;公共电力供应商可以通过合同向电力生产者购买非化石能源电力,也可以自己经营非化石能源电厂作为其非化石电力供应的来源。该条的授权性规定为英国建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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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颁布的《电力法》是英国电力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源头。
该法第32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以法令的形式要求公共电力供应商在特定的日期之前,证明它供应了特定数量的非化石能源电力;违反该项法令的电力供应商将受到处罚;公共电力供应商可以通过合同向电力生产者购买非化石能源电力,也可以自己经营非化石能源电厂作为其非化石电力供应的来源。该条的授权性规定为英国建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