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当事人成为当地的常住户口后,再生育子女的,该子女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1、应由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