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5、可以受理此项业务的公证处: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