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所需的材料有: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