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还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代为办理申请。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加入、推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实际情况是“基本上没有听说过恢复中国国籍”,回国定居且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永久居留(所谓中国绿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