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积、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发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 心脏起搏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
5. 价格权限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 工伤、生育医疗费。
3.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5.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6. 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7.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