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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地址:乘坐67路公交车到驾管所下车即到,或乘坐21、30、31、83、90、124、135、305、306、309、47、502、503路公交车,至排下站下车,向南步行200米至福峡路三环高架桥下左拐,顺三环高架桥步行500米即到。周一至周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