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由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
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
1、在校学生中途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
2、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履行同样手续办理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原则上最多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学生处保存。
4、严禁假借休学变相重读,休学期未满学生不得提前复学。高三学生休学需教育局主管学籍局长审批,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