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六)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的,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七)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八)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师范学校(含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2)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