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的(已经重修并且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二、学生本人可以申请自动退学。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需办理退学手续,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