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
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