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政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如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因此,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申办微型企业、移民子女就读大学、移民子女就读高职等进行扶助。请对照政策在户籍所在地移民办进行申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