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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罚款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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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罚款法规有哪些,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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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向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导游罚款法规有哪些

其他答案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答案

1、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作虚 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罚。

2、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处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旅馆未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7、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 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1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 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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