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偕行子女分别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48X33mm);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在内地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交)、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在境外子女的出生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6、申请赴澳门定居的另需提交港澳关系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在香港登记结婚且申请赴香港定居的另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