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1、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办理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澳门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