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不同的处理。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办理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居住国不承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中回国内办理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