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应不能出国考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出国考察很可能无法进行出国的行程费用支付,且很可能在护照的行政审批方面被禁止。